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富深所,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自诉案件的反诉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反诉】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富深所,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的规定。
本条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主要是考虑到大多数自诉案件发生在公民日常生活的争执当中,如邻里纠纷等,往往存在互相都有侵害对方利益的情况。允许反诉,体现了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可以通过自行起诉的方式对他人提起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人也可以通过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进行抗辩,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两层意思:一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就自诉人控告的案件,向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反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2)被告人反诉所指控自诉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诉案件的案情有直接关系;(3)反诉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反诉案件应当同原来已经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对于自诉人撤诉的案件,不影响反诉案件的审理。二是反诉的程序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处理反诉案件适用本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对自诉案件的处理、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以及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即反诉案件审理活动适用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锦盈多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